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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否決議案的情況;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
3、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結合網絡投票的方式召開。
福建金森林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會于2023年4月29日在《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中國證券報》以及巨潮資訊網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關于召開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通知的公告》。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現場會議時間: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網絡投票時間: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5月25日的交易時間,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5月25日9:15至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3)會議地點:福建省將樂縣水南三華南路50號金森大廈會議室
(4)召開方式: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體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公司股東在上述網絡投票時間內通過上述系統行使表決權。
(5)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6)主持人:董事長應飚先生
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2、會議出席情況: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及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為158,512,883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67.2360%。
(1)現場會議出席情況: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158,454,383股,占公司總股份數的67.2112%。
(2)網絡投票情況:
通過網絡投票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4人,代表股份58,5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248%。
(3)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資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情況: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中小投資者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8,505,009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3.6075%。
公司第五屆董事會董事、第五屆監事會監事、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本次會議,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列席了本次會議。
二、議案審議及表決情況
經大會審議,以現場記名投票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通過了以下決議:
1、審議通過了《2022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具體表決情況如下:
同意158,479,683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791%;反對33,2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209%;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同意8,471,809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6096%;反對33,2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3904%;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表決結果:該議案通過。
獨立董事王嚇忠、鄭溪欣、張火根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做了述職報告,報告全文刊登在2023年4月29日的巨潮資訊網 (http://www.cninfo.com.cn) 上。
2、審議通過了《2022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3、審議通過了《2022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
4、審議通過了《2022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同意8,471,809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6096%;反對33,2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3904%;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5、審議通過了《2023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6、審議通過了《2022年度利潤分配預案》;
7、審議通過了《關于聘任2023年度財務審計機構的議案》。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葉蘭昌、李暉
3、結論性意見: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與召開程序、現場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以及本次會議的召集人的主體資格、本次會議的提案、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本次會議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材料
1、《福建金森林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關于福建金森林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5月25日
證券代碼:002679 證券簡稱:福建金森 公告編號:JS-2023-038
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于福建金森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德恒06G20230169-00001號
致:福建金森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森林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會議”)于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召開。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葉蘭昌律師、李暉律師(以下簡稱“德恒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福建金森林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德恒律師就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現場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等相關事項進行見證,并發表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德恒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并審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決議;
(三)公司第五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
(四)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發布的《福建金森林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公告》(以下簡稱“《股東大會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會議現場參會股東到會登記記錄及憑證資料;
(六)公司本次會議股東表決情況憑證資料;
(七)本次會議其他會議文件。
德恒律師得到如下保證: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復印件等材料、口頭證言均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有關副本、復印件等材料與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見中,德恒律師根據《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的要求,僅對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大會規則》的有關規定,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和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發表意見,不對本次會議審議的議案內容以及這些議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及準確性發表意見。
德恒及德恒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以及本法律意見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法律意見僅供見證公司本次會議相關事項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德恒律師對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及召開的相關法律問題出具如下法律意見: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及召開程序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
1.根據2023年4月28日召開的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決議,公司董事會召集本次會議。
2.公司董事會于2023年4月29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發布了《股東大會的通知》。本次會議召開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會議的召開日期已達到20日,股權登記日與會議召開日期之間間隔不多于7個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會議的召集人、召開時間、召開方式、出席對象、會議召開地點、會議登記方法、會議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并依法披露了獨立董事的意見及理由。
德恒律師認為,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二)本次會議的召開
1.本次會議采用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本次現場會議于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福建省將樂縣水南三華南路50號金森大廈公司會議室如期召開。本次會議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及方式與《股東大會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時間、地點及方式一致。
本次網絡投票時間為2023年5月25日當日交易時間段。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5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5月25日9:15-15:00。
2.本次會議由董事長應飚先生主持,本次會議就會議通知中所列議案進行了審議。董事會工作人員當場對本次會議作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本次會議的會議主持人、董事、監事等簽名。
3.本次會議不存在對召開本次會議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進行表決的情形。
德恒律師認為,公司本次會議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會議內容與通知所告知的內容一致,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二、出席本次會議人員及會議召集人資格
(一)出席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158,512,883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7.2360%。其中:
1.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158,454,383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7.2112%。
德恒律師查驗了出席現場會議股東的營業執照或居民身份證、證券賬戶卡、授權委托書等相關文件,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系記載于本次會議股權登記日股東名冊的股東,股東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真實有效。
2.根據本次會議的網絡投票結果,參與本次會議網絡投票的股東共4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58,5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248%。前述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投票的股東資格,由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認證。
3.出席本次會議的現場會議與參加網絡投票的中小投資者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7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8,505,00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6075%。
(二)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及董事會秘書均出席了本次會議,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德恒律師列席了本次會議,該等人員均具備出席本次會議的合法資格。
(三)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其作為本次會議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師認為,出席、列席本次會議的人員及本次會議召集人的資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三、本次會議提出臨時提案的股東資格和提案程序
經德恒律師見證,本次會議無股東提出臨時提案。
四、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
(一)本次會議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的方式對本次會議議案進行了表決。經德恒律師現場見證,公司本次會議審議的議案與《股東大會的通知》所列明的審議事項相一致,本次會議現場未發生對通知的議案進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會議按《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規定的由兩名股東代表、一名監事代表與德恒律師共同負責進行計票、監票。
(三)本次會議投票表決后,公司合并匯總了本次會議的表決結果,會議主持人在會議現場公布了投票結果。其中,公司對相關議案的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單獨計票并單獨披露表決結果。
德恒律師認為,公司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會議的表決結果
(一)結合現場會議投票結果以及本次會議的網絡投票結果,本次會議審議議案的表決結果為:
1.審議通過《2022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同意158,479,683股,占出席會議且對該項議案有表決權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9791%;反對33,200股,占出席會議且對該項議案有表決權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總數0.0209%;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且對該項議案有表決權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總數0%。
2.審議通過《2022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3.審議通過《2022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
4.審議通過《2022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5.審議通過《2023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6.審議通過《2022年度利潤分配預案》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8,471,809股,占出席會議且對該項議案有表決權的中小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6096%;反對33,200股,占出席會議且對該項議案有表決權的中小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3904%;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且對該項議案有表決權的中小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
7.審議通過《關于聘任2023年度財務審計機構的議案》
(二)本次會議主持人、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其代理人均未對表決結果提出任何異議;本次會議議案獲得有效表決權通過;本次會議的決議與表決結果一致。
德恒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六、結論意見
綜上,德恒律師認為,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現場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以及本次會議的召集人的主體資格、本次會議的提案以及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會議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德恒律師同意本法律意見作為公司本次會議決議的法定文件隨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見一式三份,經本所蓋章并由本所負責人、見證律師簽字后生效。
負責人:劉震國
見證律師:葉蘭昌
見證律師:李 暉
2023年 5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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