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對于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以下簡稱“滬股通”)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不具備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公司依據規定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每股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0.612元。對于滬股通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依照相關稅收協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5)對于投資公司在瑞士證券交易所發行的全球存托憑證(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 GDR)的符合境內外相關監管規則的合格投資者(以下簡稱“GDR投資者”),其現金紅利由公司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向GDR對應的境內基礎A股股票名義持有人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派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等相關稅收規定,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自獲取GDR分紅收入后,如GDR投資者需要享受相關稅收協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規定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GDR投資者的股權登記日與A股股東股權登記日相同,GDR投資者的除權除息日為2023年5月25日,現金紅利發放日是2023年6月5日,將由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通過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發放給GDR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