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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605058 證券簡稱:澳宏電子 公告編號:2023-023
常州澳宏電子有限公司2022年
年度權益分配實施公告
公司董事會和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3元(含稅)
● 相關日期
■
● 差異化分紅轉讓: 否
第一,股東大會通過分配方案的次數和日期
2023年4月18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利潤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對象:
截至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權登記日下午收盤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的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公司總股本142、923、950股為基礎,每股發現金紅利0.3元(含稅),共發現金紅利42、877、185元(含稅)。
三、相關日期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常州瑞泰8號風險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是公司所有有限銷售條件的流通股股東和無限銷售條件的流通股股東、常州中鼎天盛風險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發放;除本公司自行發放紅利的股東外,其他無限銷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本結算系統在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盤后登記,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處理指定交易。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以在分紅日在指定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分紅。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分紅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辦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紅。
2.自行分配對象
(一)公司限售股東楊九紅、陳定紅、常州途朗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公司直接分配常州途陽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現金紅利。
(2)常州瑞泰8號風險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公司無限銷售條件流通股股東、公司直接分配常州中鼎天盛風險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現金紅利。
3.扣稅說明
(1)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持有公司無限銷售條件流通股,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異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和《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異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持股期限超過一年的,暫免征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一年內(含一年)的,個人所得稅暫不扣除。實際分配的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0.30元。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資金賬戶中扣除并轉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將在下個月5個工作日內轉入公司,公司將在收到稅款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持股期限在一個月內(含一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至1年(含1年)的,應納稅所得額暫減50%,實際稅負10%;持股期限超過一年的,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持有公司有限銷售條件的流通股,按照《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異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規定計算,持股時間自解禁之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稅適用于20%的稅率,即公司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發現金紅利為0.27元。
(3)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公司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繳納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后,每股發現金紅利為0.27元。有關股東認為取得的股息、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議(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股息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4)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機構投資者(不含QF)Ⅱ)對于法定股東,公司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其股息紅利所得稅按照稅法規定自行申報繳納。公司實際發放的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0.30元。
五、相關咨詢辦法
公司股東可以在工作日通過以下方式咨詢股權分配實施的相關事宜。
聯系部:證券部
聯系電話:0519-85486158
特此公告。
常州澳宏電子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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