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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互聯互通和全面注冊制度的銜接
滬深交易所明確了GDR發行和上市條件
◎記者 林淙 時娜
互聯存托憑證的業務機制如何與全面注冊制“互聯互通”?
6月2日,滬深交易所給出了“優化方案”。為進一步優化互聯存托憑證業務機制,切實做好全球存托憑證工作(GDR)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2023年修訂)(征求意見稿)》,深圳證券交易所就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征求公眾意見。
《上海證券報》記者了解到,修訂《暫行辦法》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首先,明確海外發行和上市GDR應滿足的條件。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國內新股為基礎,除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登記管理措施、國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存托憑證業務監管條件外,還應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一年,申請市值不低于200億元。
二是明確GDR對應新基礎股發行上市申請的審計安排。根據全面實施登記制度的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審計機構對上市公司新基礎股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相關審計程序、機制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計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計規則。
三是加強對全過程信息披露的監督。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GDR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情況,如履行內部審查程序、向境外相關機構提交發行上市申請、GDR在境外發行上市、募集資金到達等重要時間節點。
數據顯示,2022年,A股共有42家上市公司宣布計劃發行GDR。目前,瑞士或英國市場已成功上市18家。記者發現,今年以來,A股公司發行GDR的步伐仍在進一步加快。根據首次公告日,中國醫藥、芯原股份、三一重工、百克生物、新天綠能等多家上市公司宣布計劃或推廣GDR發行,主要在瑞士證券交易所或德國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上市。
在政策層面上,今年5月16日晚,中國證監會發布了《國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指南》,明確規定了國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GDR的定位、申請程序、規則適用和材料要求,并將GDR新基礎股的發行納入注冊管理,交易所應參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程序進行審查。
中國證監會指出,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規模、標準化經營水平的國內上市公司,通過海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籌集資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滿足海外布局、業務發展需求,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促進標準化健康發展。
相應地,滬深證券交易所還在《暫行辦法》中增加了GDR新基礎股的上市條件和發行審計安排,明確了上市公司在規劃和海外發行GDR階段的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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