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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及整體執行董事確保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什么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好性負法律責任。
中國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企業”)于2023年5月22日接到中國證監會云南省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認定書《關于對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3〕12號),全文如下所示:
“核查,貴公司公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流程具有下列違規操作:
一是5人尚未取得投資分析師資質,但是以投資分析師為名對外公布調查報告,在其中4人們在中國證券業協會均注冊為‘一般期貨業務’;1人既沒有注冊為‘證券分析師’,也沒有注冊為‘一般期貨業務’。二是合規管理審批于2021年11月8日已關注到某職工的證券分析師資質難題,但遲至2022年4月8日,此問題仍未解決。三是抽樣檢查的某些調查報告未記述投資分析師資格證書編號,某些調查報告數值計算不正確。四是企業《研究院撰寫及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管理辦法》第64條將‘公司評級’依據‘股票相對性股票大盤上漲幅度’狀況分成5級,抽樣檢查的2篇調查報告也皆在報告的內容尾端引入該定級,但‘股票大盤上漲幅度’并沒有確立指出為哪種指數值。五是抽樣檢查某調查報告由撰寫人提交后,小組長于當天同一時間審批通過。
上述行為違背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95號,下稱《高管辦法》)第三條要求,違背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公示〔2020〕20號,下稱《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要求,違背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組織字〔2003〕260號)第五條要求。依據《高管辦法》第五十一條、《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要求,我局確定對自己的企業采用責改的監管具體措施,貴公司應努力學習證監會監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流程管理,認真執行監管政策,嚴厲內部結構責任追究,并且于2023年6月30日前按照要求進行調整和責任追究作業、向我們局遞交對于以上違規操作書面整改方案。
假如對該監管對策有異議的,能夠在接到本裁定書的時候起60日內向型中國證監會明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還可以在接到本裁定書的時候起6個月向有地域管轄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行政復議與訴訟期間,以上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企業十分重視以上問題,將嚴格按照監管政策貫徹落實有關確定,提升證券研究報告業務流程管理。現階段,企業相關業務生產經營情況正常的,煩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中國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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